统计与数学学院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名额分配
(一)国家奖学金名额
按学校下达的名额在学院参评学生中测评排名,名额不分配到年级或班级。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按学校下达的名额,以上学年认定的贫困生人数比例分配到各班级。
二、评选条件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1.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学年绩点3.5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6)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学生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学术创新、文艺比赛、体育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的应优先考虑。
2.评选规则
(1)对申请人进行测评排名(标准见下表)。若排名相同不能确定时,则依次以“国家级分”、“省级分”、“绩点”确定名次;
(2)测评分=国家级分值×55%+省级分值×45%;
(3)同一类别项目不累计加分,以最高级别为加分项;
(4)队长、项目主持人或第一作者按分值足额加分,队员或其他作者按所在项目分值80%加分(数学建模竞赛按分值足额加分);
(5)不是以学院名义参加的竞赛和课题项目,按所在项目分值30%加分(代表学校参加的竞赛和课题项目,参照第(4)款加分);
(6)课题项目须成功结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学年绩点3.0以上,且无不及格科目;
(6)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优秀;
(7)积极参加公益、感恩活动或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并出具活动证明。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评选规则
(1)对申请人进行测评排名(标准见下表);测评分=国家级分值×40%+省级分值×30%+校级分值×15%+院级分值×15%;
(2)同一类别项目不累计加分,以最高级别为加分项;
(3)队长、项目主持人或第一作者按分值足额加分,队员或其他作者按所在项目分值80%加分(数学建模竞赛按分值足额加分);
(4)不是以学院名义参加的竞赛和课题项目,按所在项目分值30%加分(代表学校参加的竞赛和课题项目,参照第(4)款加分);
(5)课题项目须成功结项;
(6)按“总测评分=学业分(绩点转换成分数)×50%+测评分×50%”权重进行评选排名。若排名相同不能确定时,则以“测评分”高者列前;
(7)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排名,高分者获奖;若某班级没有同学符合申请条件,则该班级的名额归为所在年级,以年级统一排名予以确定。
三、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0月19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由统计与数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