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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助学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奖励资助形式。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奖励优秀学生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资助对象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3.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第一并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资格,学年绩点在3.0 以上。同等条件的学生按上一学年学习绩点排名,取排名在前者;学习绩点相同的按上一学年获奖情况(按国家级、省级、校级等依次排名)。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其中上一学年各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原则上学年学习绩点3.0 以上;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高尚;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各科成绩无不及格或学年平均绩点2.0 以上;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资助标准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规定,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 元,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额度按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及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为准,获取上述奖学金、助学金以当年评选结果为准。
第四条 申请和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申请
按照学校的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
1. 班级评议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各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等学生干部以及班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不少于5名,评议小组的人数应不少于全班人数的20豫,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公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应于评选当年9月确定。评议小组应以对全班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个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在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
2. 院系审核、公示
各院系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对本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负全责,应和本院系其他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集体讨论确定初审合格者名单。各院系将初审合格者名单在本院系(各班级或本院系学生易见地点)公示5 个工作日,并设立监督投诉专线电话(设在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84096418),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3.学生工作处汇总各院系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全校的推荐获奖、助学金名单,在校务公开栏和校园网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送校长办公室审议后,将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同一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视情况分次发放至学生饭卡上。
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发给学校奖助学金,只授予学校评定的相应级别“三好学生”等称号。
第六条 其他
(一)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国家奖助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虚报家庭经济状况或有其他诚信缺失而获得资助者,一经发现,即终止资助,并退还所获资助。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助学金;延长学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三)受资助学生应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及各项公益活动。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粤商院〔2006〕78号)同时废止。